严禁采用B2、B3级保温材料!所有建筑内保温材料应采用A级!全面禁用泡沫类芯材!该省出台相关标准
发布时间:2021-06-21 浏览次数:
近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传来消息,该省日前出台了《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指南(标准)》(以下简称《指南》)。规定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室内、外装修、节能改造、用途变更等)工程项目及临时建筑的建筑保温、外墙装饰的设计、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工程验收均适用此标准。 据介绍,我国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分为A、B1、B2、B3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为不燃材料(制品)、难燃材料(制品)、可燃材料(制品)、易燃材料(制品)。 《指南》明确提出, 严禁采用B2、B3级保温材料,外墙装饰构件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其外墙采用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均应采用A级。 同时,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母婴服务场所等9类公共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亦应采用A级材料。 在国家标准规定特定场所及部位建筑内保温采用A级材料的基础上,所有建筑内保温应采用A级材料。 此外,在金属夹芯板材使用中,全面禁止使用泡沫类芯材,应采用A级芯材。 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首层防护层厚度从国家标准规定的15毫米增加至20毫米。 新建仿古建筑的外墙装饰构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 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或因设计表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主城都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自2022年7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或因设计表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进一步提升非承重墙体砌块自保温、结构与保温一体化、预制保温外墙板等墙体自保温技术应用规模。 5月31日,宜昌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宜昌市建设工程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技术、材料、工艺和设备目录(第二批)》修改意见的通知,在第二批禁限目录中显示: 1、施工现场采用胶结剂或锚栓以及两种方式组合的施工工艺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装饰复合板除外) 限制使用范围:限制在新建的27米以上住宅以及24米以上公共建筑工程的外墙外侧作为主体保温系统设计使用。 2、保温装饰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岩棉保温装饰复合板 燃烧性能为B1级保温装饰复合板 限制使用范围:限制在新建的8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外墙外侧作为主体保温系统设计使用。 3、轻集料(无机、有机)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 禁止使用范围:禁止用于新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工程的外墙外侧作为主体保温系统设计使用。 这三类建筑材料均推荐选用的内容: 优先采用外墙内保温、外墙自保温、复合保温和装配式新型外墙保温系统技术。 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7月1日前, 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严格执行;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未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建筑物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解决,落实建筑物内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制度,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1、施工现场采用胶结剂或锚栓以及两种方式组合的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2、燃烧性能为B2级材料。 3、再生料生产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 一、技术体系 1、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体系 2、钢丝网架复合板喷涂砂浆外墙保温体系 3、大模内置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板体系 4、大模内置现浇混凝土保温板体系 二、保温产品 1、不燃保温材料 2、不燃保温材料(内嵌双侧镀锌钢丝网片) 3、石墨聚苯板(GEPS) 4、模塑聚苯板(EPS) 5、硬泡聚氨酯板(PUR) 6、石墨挤塑板(石墨XPS) 1.1 目 的 为预防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引起的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2020》等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1.2 适用范围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室内、外装修、节能改造、用途变更等)工程项目及临时建筑,均应按照本指南进行建筑保温、外墙装饰的设计。 建筑保温、外墙装饰设计,除执行本指南外,还应符合国家、山西省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3 基本要求 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材料的选取与运用,除本指南明确必须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材料的建筑外,其他建筑工程宜采用A级材料,严禁采用B2级、B3级材料。 2.1 一般规定 2.1.1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均应采用A级。主要指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1 公众聚集场所主要指: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2 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2.1.2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下列其他公共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亦应采用A级材料。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 3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4 县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地市级及以上档案馆等建筑物; 5 证券交易所; 6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7 监狱、戒毒所、拘留所、隔离用房等封闭管理场所; 8 母婴服务、康复、看护照料等相关服务场所; 9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2.1.3 除2.1.1及2.1.2规定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除住宅建筑及2.1.1及2.1.2所列建筑外,其他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1.4 除2.1.1,2.1.2规定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2 其他要求 2.2.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2.2 在建筑内部使用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2.3 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商业网点部分的外保温应采用A级材料。 2.2.4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A级,且耐火极限应满足国家相应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3.1 构造要求 3.1.1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相应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3.1.2 除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50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3.1.3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除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的情况外,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在首层及室外活动平台处不应小于20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护层外无干挂、贴片等装饰构造时,距室外地坪及室外活动平台2m高度范围内的防护层构造做法中增加钢丝网片,防止碰撞损伤及脱落。 2 铺设保温层时,应在其转角、衔接处等薄弱部位增强防护层的构造做法,以保证防护牢固可靠。 3.1.4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与楼板水平的位置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完全填塞,且背衬材料的填塞高度不应小于200mm; 2 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的上面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 3 防火封堵的构造应具有自承重和适应缝隙变形的性能。 3.1.5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3.2 其他措施 3.2.1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宜优先采用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 3.2.2 电缆燃烧性能为B1级及以下的电气线路严禁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用不燃电缆,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4.1 材料选用 4.1.1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除2.1.1及2.1.2所列建筑外,可采用B1级材料。 4.1.2 其他装饰构件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其外墙采用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4.2 其他措施 4.2.1 建筑外部设置的广告牌灯箱、logo等的电气线路需穿越或敷设于外墙时,应采用穿套金属管作防护,其内部光源应采用冷光源。 4.2.2 新建仿古建筑的外墙装饰构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难燃材料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使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5.0.1 本指南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等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参照本指南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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